《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 号)
第十五条规定: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规定: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海南省消防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保障24小时值班。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条规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专职消防队队员等持证上岗。落实行政许可类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开展注册消防工程师考核评定,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
持初级(五级)证书的人员可监控、操作不具备联动控制功能的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监控、操作设有联动控制设备的消防控制室和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人员,应持中级(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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