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双峰县人民法院对娄底亡7人火灾事故进行了审理判决,3人受到刑事追究。其中场所负责人王某因未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未配置消防设备设施等,被判有期徒刑3年。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0月,被告人王强成立“双峰县××心电器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承包消费者从购物网站购买的大件电器的物流运输、安装和售后服务。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王强和被告人江映辉签订协议,租赁江映辉位于“嘉信华庭小区”的五个门面作为办公地点。江映辉于2016年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雇请人员在五个门面内部加建了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二楼,建筑了通往二楼的楼梯,并用红砖封堵了门面东墙的窗户。王强租赁门面后未经审批将二楼加建了木质隔断,分隔作办公、住宿和厨房等用途,门面一楼作仓库使用。王强装修时还将门面二楼东面的小窗户安装了不锈钢防盗窗,将一楼西面的消防栓用板子和铁皮封住,在西面前坪里铺了砂石用于中转货物。江映辉、王强在对门面进行改建、装修前后,均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经有关部门、机构审批许可和验收。嘉信华庭小区的门面投入使用后,王强雇请了二十多名信息员、配送员、安装员开展日常工作,但未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未配置消防设备设施。2020年6月17日,因“6.18”电商促销,一心电器服务中心要配送的电器均堆放在门面西面前坪。当天9时许,安装人员肖枝(另案处理)将未熄灭的香烟丢弃在地后引发电器包装箱起火。现场缺失消防设备,火势越来越大,由西南往东北面烧着了所有的电器并蔓延至门面内部,导致门面内部的彭永丰、吴姣、罗利、宋芳、谢惠勤、王小权、陈春艳无法逃离火灾现场。七名被害人因在缺氧环境下吸入烟尘等而窒息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强、江映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7人死亡。其中被告人王强系该经营场所的投资人、负有管理职责的直接负责人,王强在经营期间,对场所进行装修、改建,在开业前没有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且将门面原有的消防栓进行封堵,门面二楼上没有任何消防设施,更没有设置消防安全逃生通道;未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疏于对经营场所的管理,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7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且属于情节特别恶劣。江映辉明知将门面改建且二楼没有消防安全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仍然出租给王强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订立门面租赁合同时未明确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未明确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订立租赁合同后,未及时到房地产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对承租者对二层的装修及一层广告安装(遮盖消火栓)疏于管理。江映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第四十四条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由于该经营场所的控制人、管理人是王强,故江映辉在本案中所负责任是次要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强、江映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江映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另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枝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来源:靠山屯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