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结束后,洋浦消防救援支队火灾调查人员随及开展“一案双查”,第一时间前往该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该建筑物业管理单位当班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火灾发生初期未按照操作流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正确处理。执法人员随即固定证据,依法对该单位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安全条例》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分别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说明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两年以上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应当存档两年以上备查; (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演练记录应当存档两年以上备查; (七)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保障24小时值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对职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记录应当存档两年以上备查; (五)每年将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基本情况,消防设施配备、维护情况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六)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单位组建或者委托消防专业管理团队开展日常消防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说明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未保证24小时值班的 责令改正 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防火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消防演练的。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未保证24小时值班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涉及到处罚的行为 进行了说明 第六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一)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 (二)未建立消防档案的; (三)未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的; (六)未按照规定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本单位消防设施配备、维护情况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的;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 来源:海南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