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浙江省安委办通报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全省查处的第二批9起涉嫌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
杭州萧山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
萧政储出2020 (36)号地块
建筑施工项目
违法操作塔吊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5月16日,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联合住建、公安等部门对萧政储出2020 (36)号地块建筑施工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项目施工单位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在塔吊顶升作业中存在违法行为:塔吊司机邵某某持有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注销;项目安全员吴某某违反规定未将塔吊顶升作业情况告知监理单位,未对塔吊顶升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管理;塔吊安拆维保业务中介尹某某违反规定,未通过具有安拆维保资质的单位擅自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安排至工地从事塔吊顶升作业。
上述违法行为系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建筑施工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已涉嫌危险作业罪。
6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依法对塔吊司机邵某某、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吴某某、塔吊安拆维保业务中介尹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3月31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对陈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5月8日,陈某某以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
杭州市钱塘新区
浙江菊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4月2日,杭州市钱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菊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该区河庄街道蜀南村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仓库五楼存放油漆、稀释剂、固化剂等危险物品共计6971公斤,经鉴定,上述物品系危险化学品。经现场勘查,该储存场所未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可燃气体报警器,未设置强制排风,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同时,发现该仓库内存放大量家居材料,仓库四楼北侧为办公区,仓库东北面距离厨房仅11.52米,东南侧紧临杭州新围保险箱厂,保险箱厂经常有员工进行电焊等动火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系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高度危险作业活动。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消除隐患,停止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鉴于该公司负责人杨某某的违法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杭州市钱塘新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月3日,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5月3日,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费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鉴于周某某等24人的违法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5月7日,龙港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等24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嘉兴市南湖区浙江自贸区
长有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
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4月30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在开展网格大走访时,发现该区余新镇长秦村一居民房周围存放大量气瓶,经清点共计有氧气、氮气、氩气、丙烷、二氧化碳等191瓶,现场还发现电焊机2台,经鉴定,气瓶内气体系危险化学品。经现场勘查,该储存场所未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未安装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现场还有动火作业,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同时,该储存场所为居民房,房内及周边都有住户,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上述气瓶系浙江自贸区长有化工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危险化学品许可范围为“批发无仓储”,不具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质,系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高度危险作业活动。鉴于该公司负责人黄某某的违法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月15日,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桐乡市嘉兴益霞化工有限公司
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5月19日,桐乡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金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5月27日,嵊州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葛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相关条款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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