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灭火的基本原理
根据燃烧条件理论,灭火的基本原理就是破坏已经形成的燃烧条件,即消除助燃物、降低燃烧物温度、中断燃烧链式反应、阻止火势蔓延扩散,不形成新的燃烧条件,从而使火灾熄灭,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的危害。
2.灭火的基本方法与措施 根据灭火的基本原理,灭火的基本方法主要有冷却灭火法、窒息灭火法、隔离灭火法和化学抑制灭火法四种。火灾时采用哪种灭火方法与措施,应根据燃烧物的性质、燃烧特点和消防器材性能以及火场具体情况 等进行选择。
(1)冷却灭火法与措施 冷却灭火法是指将燃烧物的温度降至物质的燃点或闪点以下,使燃烧停止。对于可燃固体,将其冷却到燃 点以下,火灾即可被扑灭;对于可燃液体,将其冷却到闪点以下,燃烧反应就会中止。采用冷却法灭火的 主要措施有:
一是将直流水、开花水、喷雾水直接喷射到燃烧物上;
二是向火源附近的未燃烧物不间断地喷水降温;
三是对于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可喷射二氧化碳灭火剂冷却降温。
(2)窒息灭火法与措施 窒息灭火法是指通过隔绝空气,消除助燃物,使燃烧区内的可燃物质无法获得足够的氧化剂助燃,从而使 燃烧停止。可燃物的燃烧是氧化作用,需要在最低氧浓度以上才能进行,低于最低氧浓度,燃烧不能进行, 火灾即被扑灭。一般氧浓度低于 15%时,就不能维持燃烧。因此,采用窒息法灭火的主要措施有:
一是用灭火毯、沙土、水泥、湿棉被等不燃或难燃物覆盖燃烧物;
二是向着火的空间灌注非助燃气体,如二氧化碳、氮气、水蒸气等;
三是向燃烧对象喷洒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剂覆盖燃烧物;
四是封闭起火建筑、设备和孔洞等。
(3)隔离灭火法与措施隔离灭火法是指将正在燃烧的物质与火源周边未燃烧的物质进行隔离或移开,中断可燃物的供给,无法形 成新的燃烧条件,阻止火势蔓延扩大,使燃烧停止。采用隔离法灭火的主要措施有:
一是将火源周边未着火物质搬移到安全处;
二是拆除与火源相连接或毗邻的建(构)筑物;
三是迅速关闭流向着火区的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管道阀门, 切断液体或气体输送来源;
四是用沙土等堵截流散的燃烧液体;
五是用难燃或不燃物体遮盖受火势威胁的可燃物质等。
(4)化学抑制灭火法与措施 化学抑制灭火法是指使灭火剂参与到燃烧反应过程中,抑制自由基的产生或降低火焰中的自由基浓度,中 断燃烧的链式反应。其灭火措施是可往燃烧物上喷射七氟丙烷灭火剂、六氟丙烷灭火剂或干粉灭火剂,中 断燃烧链式反应。
一、建筑分类
1.接使用性质分类
(1)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是指非生产性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2)工业建筑 工业建筑是指供生产用的各类建筑,分厂房和库房两大类。(3)农业建筑 农业建筑是指农副产业生产与存储建筑,如暖棚、粮仓、禽畜养殖建筑等。
2.接建筑高度分类
(1)单、多层建筑 单、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或大于 24m 的单层)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商业服务网点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非单层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 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称为超高层建筑。
(3)地下室 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2 的建筑。
(4)半地下室半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的 1/3,且不大于 1/2 的建筑。
3.接建筑主要承重结构的材料分类
(1)木结构建筑
(2)砖木结构建筑
(3)砖混结构建筑
(4)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5)钢结构建筑
(6)钢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钢混结构)建筑
(7)其他结构建筑
4.接建筑承重构件的制作方法、传力方式及使用的材料分类
(1)砌体结构建筑
(2)框架结构建筑
(3)剪力墙结构建筑
(4)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建筑
(5)板柱一剪力墙结构建筑
(6)框架一支撑结构建筑
(7)特种结构建筑
5.接建筑的建设年代分类
(1)古代建筑
(2)近代建筑
(3)现代建筑
6.接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建筑的使用寿命有赖于结构的牢固程度,其设计使用年限是指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 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结构或结构构件按照《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规定分为 临时性建筑结构、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普通房屋和构筑物、标志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建筑按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分类见表 4-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 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 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 于 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 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
(2)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为甲、乙、丙、丁、 戊类,具体见表 4-1-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 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依据《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我国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为 A、B1、B2、B3 四 个等级
1.A 级材料
A 级材料是指不燃材料(制品),在空气中遇明火或高温作用下不起火、不微燃、不碳化,如大理石、玻璃、 钢材、混凝土、石膏板、铝塑板、金属复合板等。
2.B1 级材料
B1 级材料是指难燃材料(制品),在空气中遇明火或高温作用下难起火、难微燃、难碳化。
3.B2 级材料
B2 级材料是指普通可燃材料(制品),在空气中遇明火或高温作用下会立即起火或发生微燃,火源移开后继 续保持燃烧或微燃,如天然木材、胶合板、人造革、墙布、半硬质 PVC 塑料地板等。
4.B3 级材料
B3 级材料是指易燃材料(制品),在空气中很容易被低能量的火源或电焊渣等点燃,火焰传播速度极快。